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规范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基金会及其下属机构的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基金会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四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开设。
第五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设应遵循“一个基金会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不得多头开户。
第六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设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银行,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基金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的规定,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包括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变更、销户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审批、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岗位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监督应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定期对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监督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监督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公布基金会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