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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2. 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 监督基金会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4. 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5.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6.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和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利益。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基金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基金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