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的运作,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对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由基金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基金会的决策和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2. 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3. 监督基金会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4. 对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5.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6.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和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利益。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基金会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监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基金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