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光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办公室为文件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基金会资金与财务管理部为会计档案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按照《光华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统一造册,将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向长春光华学院档案馆归档。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短期保存资料及经常查阅的资料保存在相关部门。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项目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统一归档。
第四条 文件往来需进行登记,承办要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办理完毕后由专人保管待统一归档。项目档案要按照捐赠登记表的顺序归类整理,由专人保管。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二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印发、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六条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上级部门下发的工作文件,保存期限长期。
2.基金会上报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及批复,保存期限长期。
3.会议文件、纪要、记录、会议决定、领导讲话材料,保存期限长期。
4.规定、制度、办法、通报等,保存期限长期。
5.预决算、统计报表、调查材料、经验介绍等,保存期限长期。
第七条 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与基金会洽商捐赠事项的往来信函、信件,保存期限长期。
2.与基金会签订的合同、捐赠协议书、捐赠意向书等,保存期限长期。
3.捐赠登记表、项目申报材料、完成材料、评估材料,保存期限长期。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具体包括:
1.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存期限永久。
2.预算、决算报表、年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3.年检报告、审计报告、其它财务报告,保存期限永久。
4.专项基金、捐赠情况统计表等统计报表,保存期限永久。
5.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保存期限永久。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