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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理事会方式。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3-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