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理事会方式。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3-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六条 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