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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
为规范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简称“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即吉林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吉林省光华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二章  证书的年检与使用

第三条  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法人登记证书每年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四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向基金会秘书长提交使用申请,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秘书长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向基金会理事长申报,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长提交使用申请,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再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